amy06665 发表于 2014-7-12 15:19:40

西南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 西校〔2007〕24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我校在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综合考评组织机构及要求
第四条 综合考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考评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考评小组由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须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集中进行。
第七条 在考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切实做好考评工作。
第三章综合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八条 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课堂学习效果和拓展性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总分120分,其中德育考评30分、课堂学习效果70分、拓展性素质评价20分。
第九条德育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个方面。德育考评满分30分,其中学生考评小组评20分,辅导员(班主任)评10分。
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学生给予扣分,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扣分累加记入。
类别 学院通报批评 学校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分值 -1 -2 -4 -5 -7 -10


注: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第十条 课堂学习效果
课堂学习效果原则上为学生必修课课程成绩(不包括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满分为70分。
计算公式:课堂学习效果得分 = 各门课程总成绩 / 课程门数 × 70%
特殊情况可由学院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拓展性素质评价
拓展性素质评价包括文艺竞赛、体育竞赛、社会工作和学术科技四个方面的内容,满分为20分。
一、文艺竞赛
1.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2.在省市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3.在校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分、三等奖加0.5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4.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5分。
二、体育竞赛
1.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2.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和比赛,获得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
4.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5分。
三、社会工作
职务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 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会和团委正(副)部长(主任);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主任;校通讯社正(副)社长等 院团委和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年级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部长;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部长、院勤工助学分中心主任等 校、院学生会委员(干事)、寝室长、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委员(干事);勤工助学中心委员(干事)等
加分值 0~3 0~2 0~1.5 0~0.5


注:同一学年任多项职务,取最高评价分。
1.集体荣誉加分
(1)先进班集体(团支部)
校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1分 班、支委0.8分 成员0.4分
市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2分 班、支委1.5分 成员1分
国家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3分 班、支委2分   成员1.5分
(2)文明寝室
校级   室长0.5分    成员0.25分
市级   室长1分       成员0.5分
2.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副队长加0-0.5
分,被评为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先进小分队的正副队长可再加分,校级为0.5分,市级为1分。
3.举办团日活动并获校级奖励的班级,主要负责学生(限三人以内)分别加0-0.5分,其他学生加0-0.3分。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项目取最高评价分,非同一项目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分。
四、学术科技
1.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三等奖加0.5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7分。
2.参加全国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省市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0.7分;二等奖加0.5;三等奖加0.3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7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有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可加1-3分;对于有重大学术水平、科技含量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可加3-6分。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或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7分。
4.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第一作者加7分,第二作者加3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5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学术文章: 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0.5分。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5.在《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7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重庆日报》等部省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4分;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加0.5-2分。(非理论文章分值减半;2000字以下减半;合作成果减半。)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6.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普通课题负责人分别给予0-1、0-0.7、0-0.5的加分,课题参与者都给予0-0.2分加分。课题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
以上学术科技成果多次得分者,同一成果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7分。
五、其他项目加分,由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的学生综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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