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06665 发表于 2014-7-12 15:21:33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 南 大 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校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八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处罚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徒刑宣告缓刑或者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采用各种形式煽动罢课、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书写、张贴大字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不听学校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男生或者女生集体宿舍内与异性同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午休或者晚休时间,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及其他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者:
1.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明知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具体规定详见《西南大学关于校园网用户违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一次作案总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不当占有他人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提供信息或工具等协助盗窃,或有包庇他人、掩盖事实真相等欺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像的,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赌博行为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贴广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四)私自下江、河、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其中:
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十九条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考场纪律,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者发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作伪证或者报假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规定详见《西南大学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部、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提出处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材料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会同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附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材料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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