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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15:1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 南 大 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勤俭建校、质量兴校、学术强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民主管理与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所)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各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优秀或者A、良好或者B、中等或者C、及格或者D和不及格或者E)评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构成。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学期应修学分数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应当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在校期间重修不得超过两次,成绩合格后记载为60分或者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与其他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辅修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者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符合转专业的情形,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考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
(一)博士研究生为3~6年;
(二)硕士研究生为2~5年;
(三)本科学生为3~6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者,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条  学生学业情况低于常规水平,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或者15学分,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下同)达到8门或者24学分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者亲属负责领回。
    第三十四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8门或者24学分,但未超过12门或者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但超期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三十五条 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恢复学籍。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两年时间内,可以进行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部、所)团委同意,并确定指导教师,再报校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社会实践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培养方案统一管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西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西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书信送达、公示等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法制教育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被开除学籍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科(高职)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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